《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时间:2021-04-15 10:28:03 浏览量: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不断拓宽招才引智思路,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山创新创业,着力构筑人才集聚发展高地,我市将科技创新团队引进作为科技招商、招才引智的重要手段,不断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办法,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工作不断深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山高新区创新创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助力我市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同时,结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 年)》(佛高新〔2020〕47号)的文件精神,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启动对原《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佛高新〔2020〕24号)的修订工作,通过强化跟踪监督、增加配套支持、优化申报材料等手段,进一步筛选和引导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来佛山高新区创新创业。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解读以下几条政策内容。

  第三条,主要说明实施办法的重点扶持领域,即三大主导产业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三大特色产业集群:电子核心、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多个新产业新业态: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

  第四条和第五条,主要说明实施办法的扶持对象可以是项目承载公司,也可以是未成立公司的产业化创业团队。如果项目申报主体未成立公司的,须在申报时承诺获批后2个月内达成本条件,且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如果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承载公司的,截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取得营业执照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主要说明实施办法的扶持方式。扶持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相应的资金支持额度分别是800万、500万和200万。资金扶持时间为三年,按照项目进度分两期拨付。资金使用专门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主要说明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又分为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以上环节结束后,进行专家综合会审,形成评审意见。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主要说明项目管理和变更。获得立项扶持的项目须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引导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内容、项目完成目标、关键技术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考核验收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须在变更前提交申请,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变更1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说明项目中期考核。重点是评审项目进展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结果,将分别作为第二期引导资金拨付和项目后续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项目不通过验收,剩余40%的引导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主要说明项目的验收。验收工作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以项目合同书为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终期验收均不通过的项目,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对项目承载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主要说明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项目承载公司必须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终止拨付项目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如有引导资金结余,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主要说明项目的诚信管理。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