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必看 | 6月,这些新规你要了解!

来源:搜航网 时间:2023-06-07 15:20:51 浏览量:

01、海关发布中国和乌干达海关AEO互认公告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02、我国与菲律宾相互实施RCEP关税减让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后续年度税率自当年1月1日起实施。

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后,在货物贸易领域,菲律宾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基础上,新增对我国汽车及零部件、部分塑料制品、纺织服装、空调洗衣机等零关税待遇,经过一定的过渡期,上述产品关税将从3%-30%逐步降为零。

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全部15个成员均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03、尼日利亚调升多项产品进口关税

非洲最大经济体尼日利亚通过了2023年新财政政策措施(FPM),涉及多项进口关税调整及禁止进口清单调整。

1.进口车辆

2023年和2024年对机动车征收额外的进口调节税,其中2000cc–3999cc的车辆税率为2%,4000cc及以上的车辆税率为4%。

2000cc以下的车辆、公交车、电动车和本地生产的车辆可免征。新规定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2.酒精饮料

从2023年6月1日起,对酒精饮料、烟草、葡萄酒和烈酒征收的额外消费税在之前批准的税率基础上增加20%至100%不等。

对非酒精饮料的消费税率仍保留在10奈拉/升。

在新税率出台之前,政府对进口酒精饮料采用从价税率,按有关货物或交易的估计价值征收税收或关税。

3.塑料制品

对一次性塑料(SUPs)征收“绿色税”,包括对塑料容器、薄膜和袋子征收10%的消费税。

其他塑料制品如塑料板、片、膜、箔和带、聚合物、苯乙烯、和复印纸(印刷和非印刷),也被提高了进口消费税。


04、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二、跨境运输过程中,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

三、其余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05、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06、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标准栏目查阅。


07、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08、海关启用新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国海关更新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转口检疫证书的模板。

新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转口检疫证书于2023年6月1日起使用。在过渡期内(2023年12月31日之前),新证书和当前证书都可以使用。


09、印尼将实施禁止出口铝土矿、钴和锡的计划

据外媒消息,印尼能源和矿业部长阿里芬·塔斯里夫(Arifin Tasrif)在之前接受采访时说,印尼将在6月实施禁止出口铝土矿、钴和锡的计划,这是印尼从丰富的自然资源中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战略的一部分。